三、行政区划
1.共有34个省级行政区域,包括23个省,5个自治区,4个直辖市,2个特别行政区。
2.五个自治区(内蒙古自治区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、宁夏回族自治区、西藏自治区、广西壮族自治区)
3.四个直辖市(北京、天津、上海、重庆)
4.两个特别行政区(香港特别行政区、澳门特别行政区)
5.各省省会
6.各省简称
三、行政区划
1.共有34个省级行政区域,包括23个省,5个自治区,4个直辖市,2个特别行政区。
2.五个自治区(内蒙古自治区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、宁夏回族自治区、西藏自治区、广西壮族自治区)
3.四个直辖市(北京、天津、上海、重庆)
4.两个特别行政区(香港特别行政区、澳门特别行政区)
5.各省省会
6.各省简称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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